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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别人干活回家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被帮有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0-09-29

雇员帮别人修完坟墓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在事故车主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赔偿其配偶及子女16万余元损失后,其配偶及子女又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10余万元,法院未予支持。

2013年3月24日,岚山人李-明(化名)帮王-强(化名)修祖坟。完工后,当晚由王-强招待吃饭,晚上8点左右,刘某用三轮摩托车拉载李-明回家,行驶至青赵线路段时与案外人孙-亮(化名)驾驶的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明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亮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后,李-明的配偶及子女向岚山区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2013年6月21日,经该院依法审理,判决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李-明的配偶及子女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因该事故车购买了两份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明的配偶及子女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在这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死者李-明的配偶及子女主张,虽然已经得到了赔偿,但那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死者李-明是为王-强提供劳务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的,李-明与王-强是雇佣关系,王-强应再次赔偿自己损失。于是将雇主王-强告上法庭。

岚山区法院认为在侵权第三人(事故车主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向雇员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雇员无权再向雇主求偿,原告方再次向雇主王-强索赔已无法律依据。在考虑到原告方精神方面遭受巨大打击的情况下,经该院多次调解。今年年初,王-强最终同意支付原告方5000元经济帮助款。

【法官说法】

根据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时雇主的赔偿责任仅仅是一种替代责任,是法律给予雇员的一种选择权利,即使雇员选择了雇主赔偿,雇主赔偿后也有权利向侵权人追偿。

“实质上本案是上述两种情况的结合,在李-明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已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获得了赔偿,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灭失,即侵权第三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办案法官介绍,在侵权第三人已向雇员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雇员无权再向雇主求偿,也就是雇员不能因为一次侵权行为,获得双重赔偿,只能是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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