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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尽义务 赔偿游客四万元

时间:2020-09-29

2006年3月22日,丰都县三合镇居民秦-女士与**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春之旅爸妈之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悠闲六日游(老年团)"。合同签订后,**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将该合同义务全部转给了**春秋旅行社。两旅行社分别为秦-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保险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同年4月1日,秦-女士在旅行中入住**恒青会展大酒店时,在卫生间滑倒受伤,先后到上海仁济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3天,花去治疗费51683.5元。秦-女士的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后**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春秋旅行社转付给了秦-女士保险赔偿金35413.15元,秦-女士其余损失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同年12月8日,秦-女士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春秋旅行社起诉至丰都县法院,请求判令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8631.35元。

丰都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秦-女士在与**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示秦-女士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以降低其旅游风险,但旅游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秦-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院法官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春秋旅行社自愿赔偿秦-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自愿赔偿5000元,并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