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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0-09-29

【分类】保险保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0.12.14

【实施时间】2000.12.14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