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非投保人告保险公司告出“创举”

时间:2020-09-11

7月31日,黄小姐被转至佛山市某大医院,并被诊断为右腿骨折。

受害事主:先告车主再告保险公司由于每天都要花费数额较大的医药费,黄小姐在今年8月中旬将其同事陈某及另一事故当事人黎某起诉至高-明区法院,要求两位当事人承担治疗费用。然而,两位当事人均表示无力支付黄小姐的医药费。据黄小姐称,自从其入院治疗后,两位当事人很少主动与其联系。高-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发现,两位事故当事人确实存在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困难。由于黄小姐从8月份开始就未及时向医院支付医药费,在8月底被院方停止用药治疗。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高-明法院法官提醒,黄小姐在11月中旬,一举将承保两辆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推上了法庭。考虑到已经停药治疗的黄小姐必须尽快恢复治疗,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保险公司又有履行能力,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于是,法院裁定原告黄小姐的诉讼要求先予执行,即两家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黄小姐的医药费。法院介入:医院已为黄小姐恢复用药据黄小姐称,由于未及时支付治疗费用,院方自从8月底停止对其用药治疗,她的右腿比停药前肿了不少,有时伤口处疼痛得厉害。在获悉黄小姐被停药后,高-明法院认为医院停止用药的行为,违反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