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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文件是什么

时间:2020-09-30

2016年0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办法》;除特殊注明外,本文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募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制定了募集专用账户、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等新的监管事项。《募集办法》将于2016年07月15日施行。

《募集办法》的出台确立了详细的募集程序以及各个操作环节的具体要求,直接规制了以往私募基金在募集环节的诸多乱象,也改变了过去一套文件囊括所有内容的粗放式操作方式。在《募集办法》自公布至施行的三个月过渡期里,我们综合了各方的研究观点、解释说明和实操经验,就新规施行后的基金产品募集操作规程(“九步操作”)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签署基金产品文件(“四套文件”)整理成本文,供业界参考。

私募基金风险评定机构

中国证券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进步,并且随着私募基金越来越完善的规范管理,未来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大量资金的注入将推动其更快更好发展。同时,在私募基金高速成长的背后,是投资者对绝对收益的狂热追求。而科学完善的私募评价体系,对于投资者甄别投资目标,评价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净化私募行业秩序具有重要帮助。

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私募基金评级市场并不是一片空白,大大小小的评级机构也逐渐增多。从某种程度上说,私募评级机构增多也反映了**私募基金话语权的增强。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与公募基金的评级工作相比,由于私募基金很多信息都是非公开化的,因此相比较而言,私募基金评级的难度要大很多。

据排排君了解,目前市场上私募基金评级机构主要分为三类:

1、卖方机构如**君安、**证券、**证券、**证券、**万国等券商私募研究组;

2、私募基金第三方机构如晨-星、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基金、**永续等;

3、媒体自创,或与相关机构联手也涉及私募评级工作。此外,一些信托公司也加入了私募评级的行列。

现阶段,国内私募基金的净值公布时间并不一致,并存在一定的滞后,因此对评级机构来说,全面、完整的评级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

通过私募基金评级机构的报告,投资者可以更加准确、直观、全面地了解私募行业全景和自己关注的产品排名;而私募基金评级亦可让私募基金本身更加清楚自身的发展情况。应该说,评级机构对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透明化、风格化方面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私募基金评级规范化道路的曲折和艰难是与私募基金行业本身的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排排君也期待更多具有品牌公信力的评级研究机构涌现,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共同开辟私募基金研究评级的新天地。

风险控制措施

1、目标风控

即投资者选择基金产品,要坚持不达目标不罢休的投资思想。

2、机制风控

参与新基投资,往往会有三个月的封闭期,这样,也就为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封闭运行周期,也为投资者获得净值增长的机会,创造了条件。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封闭期限的理财型基金,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理念风控

即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需要坚持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将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保险及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分配,控制股票型基金产品投资比例,选择属于自己的激进型、稳健型及保守型基金产品组合。

4、补仓风控

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震荡行情下,基金产品净值下跌的有利时机,选择低成本补仓的机会,从而起到摊低购基成本的作用。

5、周期风控

即投资者遵循不同类型基金产品投资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风控: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一年期货币市场工具,免申购赎回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债券型基金与货币政策调整有一定的关系;股票型基金与经济周期密不可分;QDII基金产品需要考虑投资国经济,尤其是汇率波动;分级基金产品需要把握基金产品的净值与价格波动价差套利。

6、定投风控

即通过采取运用固定渠道、运用固定资金、选择固定时间,进行固定基金产品的投资模式,起到熨平证券市场波动,降低基金产品投资风险的作用。

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1、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2、有限合伙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信托型

信托型私募基金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

4、契约型

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资金仍在投资人帐户中,投资人授权基金经理操作。这种模式对投资人的收益折损最小,但是,同时对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鉴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资金没有发生转移,没有形成信托财产,所以,对于这种委托理财关系应当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在因为投资亏损或者收益分配纠纷出现时,诉讼将成为最后的保障。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投资行为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管控,千万不要跟风,很容易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如有更多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