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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怎么获利,风险大吗

时间:2020-09-30

私募基金怎么获利,风险大吗

私募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即是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注入资本都已股权形式体现,结果就是公司盈利,公司股权对应的资本升值了,你就可以把你注入的股权转让给愿意出价购买他的股东或者其他股权投资人,实现盈利。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私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风险大吗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涵

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1)组织方式不同

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

(2)形成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发起人拟定有关该私募基金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约书、基金托管书等,然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发出投资邀约并召开投资人会议,确定各自的投资意愿、投资数量并决议通过各项法律性文件,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各自承诺的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与此不同,私约资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如朋友介绍、业内声誉等)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基本意向后,落实资金托管事宜。然后,出资人与管理人直接签署资金委托投资的契约,出资人、管理人再与托管人签署资金托管契约。此外,私募基金契约的签定是集体进行的,投资人的人数通常达到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而私约资金的签定在相当多场合是管理人与不同的出资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的。

(3)资金关系不同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属资金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不仅不承诺保障投资人某种固定的投资回报,而且应按信托规则,不管运作盈利与否,都要从基金净资产中提取规定的管理费。与此相异,私约资金的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资金的私下委托投资关系,出资人绝大多数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种固定回报率。

(4)运作后果不同

私募基金依法设立运作,签订的各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体明确,因此,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极少发生纠纷事件。私约资金签订的各项契约虽对当事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约的具体条款往往不详尽具体,因利益纠纷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驱动和最低回报水平的压力,往往采取“坐庄”、串谋等操作策略,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运行,甚至成为地下“赌源”。

尽管私约基金与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习惯,除非特别说明,下文仍将其称为“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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