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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0-09-30

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并购企业后,通过重组、改善、提升,实现企业上市或者出售股权,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为:

1、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用于充当并购基金的壳子;

2、挖掘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设立并购基金,募集资金。并购基金常常有一定的存续期,比如3年、5年、10年等;

3、项目结束、并购基金到期,并购基金清盘,按照收益分配机制给合格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收益。

并购基金的特点是什么?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发展趋势

(一)上市公司协同PE/券商设立并购基金成趋势

鉴于国内并购基金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短期内上市公司与PE或券商合作设立并购基金进行协同并购的模式仍是发展趋势。随着监管政策促进、上市公司自身业务整合需要,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并投资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宽、加深,我国并购基金或将步入快速发展期,未来数年内协同并购基金有望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重要基金类型。

(二)医疗、文化、环保、移动互联行业成热点

根据市场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所投资的领域大多与其本身行业或上下游产业相关。从具体行业类型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并投资的案例大量集中于医疗、文化、环保、移动互联等领域,因此,随着并购基金对上述行业频繁投资和整合,医疗、文化、环保、移动互联行业将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新热点。

(三)监管层将加强规范协同并购模式运作

由于灵活便捷的“上市公司+PE”协同并购模式既能方便上市公司融资需要,又能满足PE退出需求,因此自2011年天堂硅谷与**牧业合作首创该模式始,多家上市公司和PE相继效仿。但由于该模式特点决定了PE能方便地介入或知悉上市公司内部运作,因此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层在肯定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已开始关注此模式下可能引发的市场操作、内幕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预期监管层会增加明文规定或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协同并购模式发展。

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的好处是什么?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并实施并购与以上市公司为交易主体直接实施并购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1、程序相对简单,效率更高。

2、降低资本运作风险。

3、降低交易价格。

4、不受上市公司停复牌时间限制。

5、减少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并购基金的表现形式

从现有的规定看,并购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公司型、契约/信托型、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组建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大多数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财产也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契约/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应该说,三种模式在出资、设立、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人选择、责权利、激励机制、投资门槛、债务承担、利润分配和缴税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各有优劣。选择那种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1、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从易到难,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

2、资金利用率。从低到高,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3、投资人的责权利。

法律责任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最大,而信托投资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低。公司制投资管理者如是投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治理结构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力最大。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的投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决策建议权。

利润分配上,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的投资管理人一般根据投资收益比例进行提取,同时可以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制高管激励存在不充分的情况,需要股东层一定的倾斜。

4、退出机制。一般IPO是首选,因盈利一般最大。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司制退出无疑是最便利的,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IPO退出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由此可能造成一定的收益折扣。

5、税收方面。公司制税收成本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现有的鼓励促进优惠政策有局限性。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税收优惠明确,而且不存在双重征税。

6、监管方面。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监管较有限合伙制严格的多。有限合伙制监管较宽松,且灵活变通,有多种途径突破权利限制并规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