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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案

时间:2020-09-30

2004年6月4日,余姚市**钢管厂董事长俞*灿向余姚市民营企业协会反映:近期该厂不断接到客户投诉,称“增洲”牌热镀锌钢管在杭州市工商、质监等8家部门联合抽检中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纷纷要求退货和解除销售合同。而**钢管厂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对此“检验”怀疑很大。

余姚市民营企业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他们从客户单位传来的材料中发现:杭州市工商、质监等8家部门联合抽检检验的不合格产品,是一份《公告》上公布的。这份《公告》由名为“浙江省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站”的单位作出,编号为(2004)73号,并加盖了检验站公章。公告内容主要是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环境卫生局、消防总队、水务集团、煤气、天然气公司等八部门对市场现行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进行检验后,对合格与不合格产品做出的告示。在《公告》中列出的10种品牌产品中,5种合格,5种不合格,“增洲”牌钢管列入不合格名单。经了解,客户得到的这份《公告》都是从**江林钢管有限公司获得。并且**钢管厂向上述八家部门一一询问,均告知近期没有开展过此类检查。

为此,余姚市民协十分重视这个侵权案件,秘书长邹*忠和副秘书长杨*芳会同企业有关人员赶赴南昌,与当地工商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原来,**江林钢管有限公司企图损害余姚市**钢管厂等5家企业在南昌市场销售的5只品牌钢管的声誉,借机扩大自己经销产品的销售量,而伪造了“浙江省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站”这个机构,对外散发了所谓的《公告》。

经余姚市民协的努力,**公司在6月15日与余姚市**钢管厂等5家企业签署了和解协议。由**公司在江西省的《江南都市报》和《南昌商报》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5家企业总计10万元经济损失。鉴于**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私刻公章,伪造政府部门公文,诋毁他人声誉,其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南昌市工商局也依法对此作出了处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二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刑事方面的,另一个是民事方面的。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