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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金山软件公司被判赔3万元

时间:2020-09-30

2002年7月23日,**公司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新产品《金山影霸2003》视听会,在宣传材料《历史的激情与宿命》一文中提到“在《金山影霸2003》推出市场的半年前,豪-杰就早早的发布了自己的DVD播放产品……起了大早的《超级解霸DVD》恐怕将不得不面临赶个晚集的难堪局面。而《金山影霸》似乎更显得从容不迫一些”。在《中国DVD时代之鲍金龙》一文中提到“现在我们和梁*新的《超级解霸》比,最关键的优势在于梁是单枪匹马和我们成型的团队打。可能现在还是势均力敌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优势将越来越快。”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公司自行将其产品与**公司产品进行41项对比,对豪-杰产品的某些

功能作出有或无、效果很差、效果差等评价。

2002年8月19日,**公司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立即停止散布不当言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司损失3万元。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公司在《中国DVD时代之鲍金龙》一文中,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属于贬低竞争对手;**公司在《播放软件综合功能性评测》一文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由于对DVD产品的评测系其自行进行,无具有鉴定资质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因此,**公司的对比缺乏真实性,其中对**公司产品的评价已构成不当对比,贬低了**公司产品;**公司的对比会给公众造成误导,并构成商业诋毁。**公司宣传材料还在互联网上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