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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时间:2020-09-30

电信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4条规定,禁止传播有损于竞争对手及其商品的事实,只要无法证实这些事实的真实性,则应向受害人赔偿已经产生的损害①。作者认为.在认定电信竞争巾是否具有商誉诋毁行为时,主要应从以下三大方面考虑。一是电信运营商从事诋毁对方商誉的行为是出于竞争目的,且在主观f:是故意的积极行为。二是电信运营商必须捏造、散布了有

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这里的虚假事实是相对于真实事实而言的,只要行为方无法证明其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该事实就是虚假的。例如,A电信运营商在其营销中宣传称:竞争对手8运营商的网络覆盖率达不到《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8运营商斟此起诉A运营商诋毁了自己的商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A运营商必须证明B运营商的网络覆盖率真的达不到《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只有这样他散布的事实才是真实的。即使B运营商实际上其网络覆盖率真的达不到《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只要A运营商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其声称的事实仍然是虚假的。二三是电信运营商散布虚假事实,实际损害了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实践中,有的运营商组织有关人员,以客户或屯信消费者的名义,向电信监管机构、其他市场行政临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新闻媒体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以及组织有关人员恶意炒作关于竞争对手网络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情况,并进行虚假投诉,以便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目的。还有的电信运营商在营销中无限夸大自己的通信产品质量,同时贬低同类通信产品的质量等。尽管上述行为可能尚未发生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也认定为构成商誉诋毁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显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诋毁行为是绝对禁JJ:性的,但遗憾的是将商业诋毁仅限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显得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能适应规制当前商业领域出现的种种商业诋毁行为。同叫,该法也朱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这是我同反不止当竞争立法l的一火缺陷。在具体执行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对商誉诋毁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行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困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的经营者电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l20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对方造成章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损害商誉、商品罪,应依照《刑法》第221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