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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音著协发函制止彩铃被诉不正当竞争 终审胜诉

时间:2020-09-30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函行为属于代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音著协虽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但音著协的涉案发函行为不属经营行为,相关函件并未明确指向**公司,无损害**公司商誉的词语,没有排挤该公司、贬低该公司商业信誉的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与音著协所签订的合同中未就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理进行明确约定,但音著协依据该合同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使用进行了管理,涉案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的词、曲作者亦收取了音著协收转的相关费用,故上诉人**公司关于音著协无权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权进行管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诉判决。

该案涉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争议的焦点主要在音著协与**公司是否具有同业竞争关系,音著协涉案维权发函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音著协是否有权管理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问题,案件的审理引起了相关行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