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关于在广告中影射其产品质量

时间:2020-09-30

该广告称:“目前市场上出现非我厂生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标”。这些广告用语由华康制药厂提供,由中国电视报社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华康制药厂为此共支付了广告费288178元(含中介人费用),中国电视报社实际收取192050元。但华康制药厂报经吉林省卫生厅审核允许使用的广告用语应为“认准‘圣喜’,谨防假冒”。四平制药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血栓心脉宁为我厂与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共同研制的新药,于1985年8月1日获准生产。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后,即在其药品包装盒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

后于1995年初陆续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为正宗名牌,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电视报社对所登广告内容未经认真审核,对造成本案纠纷亦有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华康制药厂还应立即更换载有不正当竞争语言内容的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赔偿我厂经济损失2486032元。被告华康制药厂答辩称:原告已连续8年停止生产血栓心脉宁,其药品批号已作废。我厂已纠正“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宣传用语。我厂在《中国电视报》上所登广告,符合广告法规的要求。现原告未获得此药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却生产销售此药,因我厂已获得此证书,为唯一合法生产此药的厂家,故反诉原告侵犯了我厂的知识产权,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停止生产该药,向我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我厂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中国电视报社答辩称:我社在刊登华康制药厂的药品广告前已审查了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华康制药厂的反诉答辩称:我厂自1995年3月起已停止生产血栓心脉宁,并未侵犯华康制药厂的知识产权。我厂现亦申请了该药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现正在审批之中(注:本案二审时,其申请才获得批准)。请求驳回华康制药厂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