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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侵权——“金融城”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时间:2020-09-30

原告**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被告**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此前开设了财智网,其网址为www.imoney.com.cn。两个公司所开设的网站中均有关于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原告**城公司通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对**北京分行所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并以曲线图的形式在其网站中的外汇频道中发布。该图在“295”网站上的页面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标题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

2000年6月被告**公司在其所开设的财智网上,未经原告**城公司的许可而越过金融城“295”网站主页直接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外汇币种走势图”(以下简称外汇币种走势图)完整地链接到财智网的外汇中心栏目下。

原告**城公司主张对该外汇币种走势图享有著作权,并且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制作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二、分析

本案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即外汇币种走势图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何认定被告的链接行为?如果不能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的权益,怎样处理此案?

判断本案涉及的外汇币种走势图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该确定它是否属于法定的作品。由原告**城公司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该外汇币种走势图是由原告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而设计出的有独创性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外汇币种走势图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能援引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首先对该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制作事实进行了调查。经查,本案原告**城公司根据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有关外汇信息,组织专门人力、财力设计相关的软件,对该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编排、整理工作,并以曲线图的形式表现外汇交易的时时变化。交易者可以通过曲线图对外汇币种走势作出更为形象、直观的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别于通常以表格形式表现外汇牌价的方式,具备一定的独特之处。据此可以初步认定原告对该外汇币种走势图的形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创造劳动。

但是并不是具备了作品的特征即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判断该外汇币种走势图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要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而成的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中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汇编作品的构成素材本身应该是享有版权的作品,且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加以著作权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以数据以及其他不能构成作品的材料为素材形成的数据库,不能依据有关“汇编作品”或“编辑作品”的规定而取得著作权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城公司所制作的外汇币种走势图虽在内容的编排、表现的形式上具有一定独特之处,但是由于构成素材的性质仍无法取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法官认为它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得到相关的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当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正在积极致力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现行的著作权法正在修改当中,以期与TRIPS协议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在TRIPS协议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的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但不延及数据及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及材料本身已享有的版权1。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编辑作品”的内容势必将会得到相应的修改。也就是说,虽然本案中未能对外汇币种走势图加以著作权法律保护,但是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这类问题一定会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制。当然,在这起案件中,关于认定外汇币种走势图是否予以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最终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直接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