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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信和联通垄断行为成立应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时间:2020-09-30

一、垄断行为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如果联通和电信的垄断行为成立,那么则要宣布电信和联通的垄断举措无效,并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要对其进行罚款,并要求其给予受害人赔偿。可以提起诉讼并提出民事,刑事处分建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第五十条规定,电信与联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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