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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理赔以修理为前提吗

时间:2020-09-11

半夜三更,细雨蒙蒙,**出租公司司机驾着桑车载着客人在沪青平公路上走错道而欲调头时,与疾驰而来的王先生的奔-驰车相撞,两辆车上的人和桑车均无大碍,但奔-驰车却面目全非,经公安交巡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桑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奔-驰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区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勘估,该中心作出的《事故车辆勘估表》的评估总额近100万元,**公司以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不具有客观公正性而拒绝接受。当事双方便为损失总额、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致调解不成。奔-驰车车主告上法院后,经**公司据理力争,法院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奔-驰车的损失情况进行了重新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奔-驰车的车损修理费用为59万余元,并详述了评估依据和附上了《价格鉴定明细表》。最终法院按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金额,判决**公司承担80%的责任。因为**公司的肇事车辆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司均请保险公司派人参加旁听。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公司感到判决的结果能够接受,保险公司也将承担一部分的损失金额,经与保险公司商量后,**公司就向法院提出要奔-驰车的修理清单和发票,但奔-驰车车主打了15个月的官司,这期间市场上轿车的价格也一跌再跌,已经没有了再去花六七十万元去修理一辆旧车的意愿,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发票和清单。过了法院判决设定的自动履行期后,进入了执行期,执行庭法官将**公司召了去,**公司又请保险公司派人一起前往,**公司向法官解释:“不是我们不付款,而是要有奔-驰车的修理发票和清单,以便我们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法院解释:“按照我们保险的规定是尽量修复,没有修理清单和发票,对第三者责任项下造成的物损,我们是无法赔偿的。”执行法官也犯了难:“判决书并没有提到奔-驰车一定要去修理,他不修理哪来的发票?我也不能强制他去修理。这事情你们赶快回去再商量一下。”回去后,保险公司经办人就没有修理清单和发票能否理赔的问题,再一次请示上级部门,得到的回答仍然是:不行!法院急着催要款,奔-驰躺着不动弹,保险悠然不理赔,直把**公司的经办人搞得焦头烂额,心急火燎地前来咨询。我认为:这个理赔案件的实质问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索赔材料的提供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对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的材料,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怎样的要求;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材料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一、奔-驰车损索赔一案,法院的判决,是解决了双方的争议,即在这个案件中发生了多少损失,当事人各方对这个损失的发生各有多少责任,按责论处各应承担多少损失金额的问题。而损失的计算标准,就是修复的费用。不过,作为被告一方的**公司,是不能在本案中提出以奔-驰车的修理为付款前提的要求的,法院也无权在判决中,对奔-驰车主设定修理的义务。但法院的判决至少明确了几点,即事故原因、损失金额和**公司的责任比例。二、在各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原统颁条款中赔偿处理一节的规定,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了完善。都有如下的表述: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