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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能否因保险标的物转让未批改而拒赔

时间:2020-09-11

保险人能否因保险标的物转让未批改而拒赔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将丧失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但是在投保人未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能以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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