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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

时间:2020-10-11

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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