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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法律依据

时间:2020-10-14

中止执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意思是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定特殊情况后,法院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判决;民事诉讼法对中止执行的情形作了概括性描述,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则作出了具体性的描述,在上文中,均有所体现;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只是暂停执行,如果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就将进入到恢复执行程序中,这一点要和终结执行相区别,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浏览在线律师咨询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