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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条件

时间:2020-10-14

中止执行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这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上都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②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③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中止执行,一般先由执行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同意,在执行笔录中说明,即可宣告中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经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因此,在中止前已经执行完毕的,继续有效,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员批准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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