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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

时间:2020-10-14

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此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而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此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在实际中,担保是一件很慎重的事,不能凭借关系随便给他人作担保,以免自己受到牵连。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