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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续封可以吗

时间:2020-10-14

一、执行中止续封可以吗

根据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只要案件还没有结案,虽然法院中止执行,但只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应当恢复执行,所以中止执行是可以申请续封的。

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查封的时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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