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0-10-14

1、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该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或者有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能再申请法院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据此裁定终结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放弃部分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在其放弃权利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就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部分裁定终结执行。 3、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案件,赔偿数额超过被执行人承受能力的,人民法院可就超过部分裁定终结执行。 4、被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或就此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提供执行担保及可行性还款计划,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对其担保及可行性履行计划进行审查。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提出担保不当,履行计划不可行,但申请执行人仍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5、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二年后被执行人不能恢复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界已是共识。研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在人民法院面临“执行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要解决执行难,一方面需要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另一方面还应积极进行执行理论研究和探讨,所以对于长期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而言,确实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