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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清算中向法院起诉股东返还公司财产不能视为法院介入

时间:2020-10-22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符合清算条件公司的各项事务,清理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号)批复,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外商投资企业具体的清算活动。但本案中,特清委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从性质上讲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该案件性质上为侵权纠纷,其具体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财产等织纷,而并非决定清算如何进行。属于特清委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