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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杨杰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决定一案

时间:2020-10-22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洋,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_U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杰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依据我国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学业考试制度,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由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对钟*杰所作的退学决定,使钟*杰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钟*杰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受教育者在学校处于一种被管理者的地位,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且该退学决定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故依法具有可诉性。原审以该行为不属于行政主体履行职责过程中而产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林-静

审判员丁建岩

审判员张*忠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聪

附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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