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如何区分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时间:2020-12-11

被拖欠工资和提成

2006年,王-震大学毕业后来到浙江发展事业,而后一路顺利。2007年11月,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好安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公司)的负责人邓某,好安居聘请王-震作为经销人员,于是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双方口头约定为月薪6000元,销售提成为总销量的百分之一,提成每三个月结一次,并规定了最低月销售量为30个货柜。

其后,邓某就多次催王-震尽快上岗。

2007年12月中旬,他们再一次对工资等进行确认,为避免日后出现矛盾,还请见证人参加商谈过程,双方约定2008年春节后上班。

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王-震报到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好**公司,这种情况不只他一人,当时在职的其他员工也基本上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给日后双方产生各种纠纷埋下了隐患。

王-震说,当年4月份,他的订单数量已达到约定的最低30个货柜,底薪6000元也按时到财务签字领取。提成部分也按当时的约定领取了,共1.5万元。但到8月份,公司却突然停发了他的基本工资,提成也没有按约发放。

当年8月份,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公司出现工人怠工现象。为稳定生产,好**公司给车间一线职工按时发放了工资。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没发,但公司规定可以向财务预支生活费。王-震也于当年10月15日、10月21日、11月5日三次向公司预支“生活费”共计6000元。当年11月,由于企业仍不能正常生产,王-震无奈只得提出辞职,离开公司。

离开好**公司时,王-震向企业提出基本工资补发问题,但他没想到的是,好安居竟否认其与王-震有劳动关系,认为他是外聘的销售人员。好安居同时也否认曾经每月给他发放过基本工资6000元一事,认为其不存在基本工资一说,公司支付给他的钱全部是销售提成。

对于公司的态度,王-震觉得很气愤。“公司经营困难是一回事,否定事实,不讲诚信是另一回事。”他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第一次走进了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请求工会给予援助。

仲裁裁决“工作证”无效

王-震离职后,曾回好安居办理交接事宜,并认为好安居拖欠他工资,未领到实际业绩的提成近9万余元,甚至当年6月、7月两月已经财务及相关领导签字的2.6万余元提成也一直没有拿到。

王-震说,销售人员的支出很大,工资和提成中的很大一部分得用于销售过程的支出,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提成,实际等于让员工为公司垫付相应支出费用。

2009年5月,王-震向好安居注册地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诉,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震提出的诉求包括支付2008年10月、11月份工资及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以及补缴10个月的社保基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认定:王-震与好安居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震没有提供出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理由是,好安居出示的当年3月和9月的工资单上没有王-震的名字。仲裁庭甚至认定连签有邓某、财务负责人名字的王-震提供的2.6万元的提成单据,也是王-震自己添加上去的。特别是他提交的工作证,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属于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认为那就是被申诉方说的“就餐证”。

而好**公司提供的关于王-震预支的6000元生活费,是公司看王-震生活困难借给他的,以及公司提供的一个所谓的王-震借款凭证(注明“生活费、合作款”、“合作款全部结清,双方合作到此结束”的字样)证据材料却被采纳,而这个证据事后公司承认系自己添加的内容。

这个仲裁结果让王-震很生气,也很伤心。

诉讼费从10元变成2647元

2009年7月,王-震向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提交诉状,坚持了自己的诉讼请求。7月30日,法院立案。

第一次开庭时,除了仲裁时提供的有关证据,王-震还向法庭申请了3个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他们分别来自好安居的技术部、人事部以及客户联络人员,证明自己与好安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王-震还是意外地接到了法官对此案的审理意见: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驳回起诉。诉讼费也由原来的劳动争议案的10元标准骤增至2647余元。2010年7月28日,距立案差两天就整整一年时,王-震才收到了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定他与好安居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法院判决好安居支付王-震介绍业务应得报酬2.6万元,并扣除此前预支的6000元。王-震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甚至要求企业补缴社保金的诉讼请求,也一概驳回。

企业竟要求工会干部离开法庭

王-震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再次向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寻求帮助,维权中心主任陈-灏当即决定为王-震提供法律帮助。

2009年11月25日,金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主任陈-灏与王-震共同出庭为王-震寻求真相,争取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中心主任陈-灏在法庭上指出:好安居对制作发放给王-震的工作证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认为该证仅供王-震用于食堂就餐,不能作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言,竟被一审法院采信,让人不可思议!工作证是工作人员的证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一审法院否认王-震的工作证显然荒唐。把劳动关系变成居间合同关系,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同时,陈-灏还提出好安居在一审诉讼中并没有提出6000元属于预支款,而一审法院将领取的工资认作预付款扣除,属于法院越俎代庖,无法使人信服;一审法院还把好安居提供的有关业务提成比例的陈述当成证据,造成王-震146份订单无法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陈-灏最后提出,该案在一审法院开庭三次,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理,未见判决书中另两名署名法官,名为普通程序,实为简易程序。而且该案审理近一年,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法庭上,工会干部义正辞严的辩驳引起好**公司的焦虑,公司除一再坚持一审的观点外,竟当庭提出工会工作人员不应该到法庭参加庭审,称此事与工会无干。

对此,市总工会维权中心主任陈-灏明确告知,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工会为职工出庭维权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法庭当庭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

然而,该案的最终解决还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经过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日前,好安居最终同意支付王-震5万元劳动报酬,该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