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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委托物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0-09-12

留置委托物有哪些条件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合法占有委托物。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留置委托物有哪些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留置委托物的条件包括合法占有委托物、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