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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0-09-12

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警察法对此有不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时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这两条规定,显然给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既可以适用传唤、拘传限制其人身自由12小时,也可以适用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时的选择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用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样,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应改为12小时。

法院适用拘传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留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