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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有效情形

时间:2020-09-12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有效情形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担保法》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有所限制,但并非禁止。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认定以保证合同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其例外情形有如下两种: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保证合同有效。对此,《担保法》第10条第二款作了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该保证有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不明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分支机构虽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了保证,但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并不明确,如没有说明究竟允许该分支机构对外提供多大数额的保证,发生纠纷后,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往往以法人内部对于分支机构权力的限制,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数额已经超过内部授权的范围限制,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此时,一般应当视为无限授权,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除以上情况以外,包括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无论是否经过法人同意或书面授权,都依法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因为法人的内部管理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如果涉及就是无效保证,最终是有法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小编的整理,由更多相关问题请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