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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20-09-12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87号,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要旨,保证人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中明确表示,其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而同意提供担保,故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依据1994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应认定保证人为该五份贷款合同提供的担保无效。

(二)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虽然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做出了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型规范,同保证人依照案涉保证合同约定而负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无对应关系,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型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裁判要旨,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

二、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三、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违背了保证人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保证担保是无效的而且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