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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对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时间:2020-12-13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

(2)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

(3)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