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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融资

时间:2020-12-13

商业信用必然会产生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经济社会中,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是缺乏约束力的,甚至会出现所谓“强制性商业信用”和“三角债”现象(强制性商业信用,是指商业信用中的应付方拖欠不付,应收方被迫接受长期收不回的债权。“三角债”是强制性商业信用的漫延形式,是众多企业之间形成债务链的形象说法)。而在信用制度发达的条件下,商业信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商业票据确定的,商业票据成为商业信用活动正常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商业信用活动中通过货物赊销或预交定金进行融资的简单机制被通过商业票据融资的复杂机制所取代。

商业票据是用以确定商业信用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在法制国家,商业票据的使用通常以该国颁布的票据法为保证。商业票据的基本特征是:(1)确立商业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票据一经生效,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成为受商业票据内容约束的票据关系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确定。(2)商业票据是一种有价票证,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其价值。这种价值在票据的有效期内一直存在,并且可以随票据持有人的变更而转让。(3)商业票据具有法定的式样和内容。除了在制做技术上规范外,其票面所载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要求,一般必须载明票据种类名称、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支付日期、发票人签字等各项内容。(4)商业票据的有效性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取得票据的过程无关,是一种无因票证。商业票据只载明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日期和金额等抽象的票据要素内容,只要票据是真实的,付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5)商业票据是可以转让流通的。商业票据有确切的偿还期限,在偿还期到达时,债务人支付票款,持票人则将票据交还债务人,票据关系随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而消失。但在偿还期到达之前的票据有效期内,票据的持票人是可以变更的,这种变更引起了票据的转让和流通,也使资金融通有了更灵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