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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变动

时间:2020-09-12

1、债权移转与保证责任的变动

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依法转移,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转让债权因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受限制。对于第一层意思的理论根基是: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利益一般不受影响。因为债权无论转让给谁,债务人都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其债务的数额不因转让而发生变化。同样,对保证人来说,由于主债务不因债权的转让而发生变化,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因主债权的转移而变化。另外,保证人只是为特定的主债务人担保,而不是为特定的主债权人担保,在债权发生转让的情况下,保证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所以,保证人也应当继续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保证责任的这种状况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对于债权人来讲,除主合同的债权外,还有一个保证债权,而这个保证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主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也同时转让。对于第二层意思,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仅对此而非别人担保,将债权人特定化。这种情况往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有较为友好的密切关系,或许是债权人曾在先前为保证人作过担保、或许是有过其它经济往来。出于特定关系考虑,保证人约定仅对此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发生债权人变更,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了这一点,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2、债务转移与保证责任的变动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对保证人及其责任的影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征求了保证人意见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其保证责任;二是没有征求保证人意见,或者虽然征求了,但保证人没有书面同意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变动

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显示,主合同不能做任何变更,即使对某些非必要条款的变更或减轻保证人的负担,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立法如此,大概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虑,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不经保证人同意,实际上违背了保证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从法律关系的变更考虑,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是缩小还是扩大了主债务的范围,不好界定。因为单纯标的额的缩小并不一定实质上缩小了主债务,保证责任也不一定就能缩小。因此,干脆采取主合同变更一律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