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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时间:2020-12-15

宣告破产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可以从债务人破产后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相关知识: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本法关于破产程序,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就开始。但是这时人民法院并不一定马上就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有可能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根据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被申请破产,而且债务人具备本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即: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但在重整期间出现了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法定事由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未获通过,并且人民法院没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是因为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不法行为而成立的,该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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