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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前成立双务合同效力分析

时间:2020-12-15

破产宣告前已成立的双务合同效力问题在破产司法实践中是一较为复杂但又大量存在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据此规定,对破产宣告前已成立的双务合同,破产清算组享有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选择权。在破产清算组未作出选择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清算组或迟迟不作出选择,使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不论具体情况,对所有合同一律予以解除,或出于不同利益的考虑,对不同合同给予不同的处理等情况,从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鉴于此,必须从现行法律规范相关规定出发,对破产宣告前已成立的双务合同效力问题作一系统分析,以指导破产清算工作依法高效进行,进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况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受破产宣告时,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问题较为简单。如果受破产宣告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因此而生的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处理;如果受破产宣告的一方已经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则该未履行的部分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应由破产清算组继续请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