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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日本充当连带保证人的问题

时间:2020-09-12

自杀与破产的增加

日本不断发生着不幸的事件和事故,据警视厅消息,2004年日本的自杀人数达到3万2千人,1998年以来连续每年都超过3万人。尤以经营和生活的困难造成的自杀增加得最快,约为9千人,另外还有不少处于潜在的经济自杀正在加入这一行列。据金融厅第2次借贷制度恳谈会资料表明,自己破产者数2004年为21万1千人,比10年前的4万人增加了5倍多。

经济困难造成的自杀和自己破产的原因每个人都不一样,但是也可以认为是日本特有的“连带保证人制度”的影响不小,这个责任制重大,决不是用一句“我不知道啊”来解决的。

代替别人负责的保证人

所谓保证人,民法规定了当事人如果从金融机构借款无能力偿还时,该保证人具有代替当事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保证人通常分“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两种,成为哪种保证人在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范围是截然不同的,必须特别注意。

在民法上,承认保证人的权利但不承认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有3个,根据这个权利的有无决定了这两种保证人的义务不同。

1。存在要求比借债当事人更早还钱

比如,你的朋友从金融机构借债了,你成为“保证人”,如果金融机构不是向你朋友,而是向你要求还债时,如果你是保证人,你可以说“先向他本人去要”(这称为催告抗辩权)。但是如果你是“连带保证人”时,法律上不承认你具有“先向他本人去要”的权利,你必须对应人家的讨债。

2。被扣押财产也不能有意见

如果金融机构说:“你朋友不肯还债,我们将扣押你的财产”,你是保证人的话,如果你朋友具有偿还能力,你可以说:“先扣押他本人的财产。”(这称为检索抗辩权)。但是,如果你是“连带保证人”的话,你没有权利拒绝,即使你的朋友有能力偿还,你的财产照样可被扣押。

3。一起作保的时候,却被要求全额还债

借债朋友无法还债时,本来应该由保证人来偿还,这时,如果是好几个人做保证人的,那么其中一个保证人可以根据保证人数平分债务(称为分别利益),但是如果你是“连带保证人”的话,不管还有几个其它的保证人,对方都能全额向你要求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