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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0-12-15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构成犯罪的法条,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破产欺诈、私分国有资产等。如果犯罪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上级主管机关或财税人员、工商、土地管理等机关派到破产清算组的人员),可以根据刑法第93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相应的适用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算事务所人员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破产欺诈罪(刑法第162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规定进行处罚。

目前破产犯罪有日益严重之趋势,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规定较为原则性,难以发挥其对破产犯罪的监督作用。建议在刑法典修订时,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增加破产犯罪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刑种和法定刑,如破产欺诈罪、怠行破产罪等,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在执法中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