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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管理?评估及变现分配

时间:2020-12-15

自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国法(94)59号、国发(97)10号文等一些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它对于规范我国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相当程度带有行政性破产的色彩,各地方相应制定了一些政策规定,因此,就全国范围看,从破产申请、破产清算分配各环节具体操作不尽统一。下面就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管理、评估、变卖、分配环节中应当着重把握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破产财产管理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1.管理主体应当明确

人民法院公告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或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顺理成章就成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主体。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全面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清册,并根据财产结构确定管理重点、方式及方法;二是立即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材料物资仓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制定相应的物资出入制度;三是全面收集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权属证明,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抵押、质押及信用担保情况,以便破产财产的变现处置。

2.管理责任要到位

现行破产法律强调破产企业负有财产的保管责任。实际操作中往往聘请破产企业职工负责财产的保管工作,一旦财产发生盘亏、失窃、毁损,究竟是企业的责任还是清算组(管理人)的责任难以归责追究。从破产实践经验来看,应当分两个时间段。在财产全面清盘之前应当由破产企业负责保管,发生的短缺、毁损由破产企业负责;在全面清盘之后,应当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保管。因此,在对企业财产清盘以后,从仓库管理到门卫安保均应由清算组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特别是企业门卫最好聘请专业安保公司负责。

3.管理措施要落实

破产企业的财产结构不同,厂区内部环境各异,企业里面还有企业,情况比较复杂,清算组一旦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各种管理措施要细化落实:一是加强重要仓库的防盗,仓库钥匙必须由清算组统一保管;二是加强厂区范围内夜间巡视;三是严格物资出入凭证管理制度;四是明确财产保管追究责任制度,一旦发生财物失窃要及时报案。

二、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要评估、评估范围如何确定,目前各地在操作上不尽一致,也没有明确规定。现阶段对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