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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直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时间:2020-09-12

王某在张某处购买机器设备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160000元未付。2004年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王某的朋友李某以王某担保人的名义在《还款计划》上签署了“我愿意为王某还款担保”字样。遂后王某并没有按期还款,只支付了75000元,下欠85000元久拖不还。现在王某已不知去向,李某又有还款能力,但就是不愿先行替王某还钱,并说要打官司的话由于王某不知去向,法院送达传票、判决等法律文书就需几个月时间,还要多花公告费,叫张某等王某回来再商量。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钱,希望在打官司时用最快的方式要回钱。

张某与王某因拖欠货款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与张某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如此约定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现在王某不知去向,张某希望避开法院公告期,尽快要回尚欠货款。律师认为张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保证人李某单独偿还债务,不去起诉王某以避免法院对王某的公告期。因为李某在《还款计划》上只是标明“还款担保”,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张某可以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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