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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时间:2020-09-12

你好!2004年7月,我与他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高达几百万。对方找到他的一个朋友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必须保证债务人到期偿付合同价款,如果没有按合同如实全面履行,就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三方签字盖章。2005年5月,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却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于是我按照合同要求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可保证人说我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其无法履行时才能向他主张。请问:保证人的这种说法有没有理由?读者黄小姐

黄小姐:

根据《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规定,你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合同债务,履行责任。

在保证合同成立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内容,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对于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主张你必须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无法履行时才能向他主张,实际上是在行使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你们的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性质,所以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