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略论破产中核销金融不良债权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0-12-15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了适者生存的企业运行法则,一些经营劣势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金融部门依法核销不良资产。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在利益驱动下许多企业却把破产当作逃债的主要方法,因此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金融部门受损最重。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运作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金融风险主要是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制度化风险,最终导致不仅是全面性支付危机,而且直接诱发通货膨胀。本文分析破产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方式和原因,结合新破产法提出保护金融债权构想。

[关键词]企业破产逃债金融债权核销

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状态下企业破产是社会存在的正当现象,破产有利促进资本优化配置和产权合理流动,一些有市场有技术的企业破产重组后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党的十六大提出:“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全国企业的破产改制重组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深入开展,个别地区业已取得良好效应。但与此同时,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线条粗犷,在各部门地方保护思想作祟下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减少破产财产,或者在企业破产申请日之前就采取先转移,隐匿、低价转让财产等办法,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假破产、真逃债”的破产欺诈现象,对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如不加以扼制,不仅会给国有银行核销不良资产带来一定风险,而且会损害整个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给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现象

纵观各种各样的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虚构破产之形,行逃债务之实。企业将原有优质资产剥离到新企业,老企业破产销亡,造成“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债务人破产申请前通过转移有效资产给新企业,大部分职工也安排到新企业工作,母企业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应付债权人;也有的企业借口划小核算单位,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企业划分为若干独立法人企业,只分产权而不分债务,而后债权人面对的空壳母体申请破产,从根本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破产,损害金融债权利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下干涉企业破产操作,企业一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指令清算组而遥控破产清算,致使银行原本应依法享有的别除权、取回权被认定完全无效或被悬空,或者部分抵押资产被私自处置,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从而使银行不能获得优先受偿,造成贷款损失,债权无法核销。

(三)控股公司控制债权债务,人为制造资不抵债现象,逃避债务。由于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上缺乏制约监督机制,致使许多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人、财、物权,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往往采用注册资本不实或抽逃资金方法,控股公司一方面以子公司名义向银行大量贷款自用,另一方面向子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品掠夺子公司利润,并将控股公司自身债务转移到子公司身上,而后由子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往往对相关内幕不了解而对债权被悬空束手无策。

(四)破产清算组的傀儡性难以确保清算工作公正操作,金融债权得不到保护。

我国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部门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等部门中指定,实践中清算组组长大多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担任,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组成模式致使破产清算组会过多地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因素,清算组实际就成为债务人的代言人,忽视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清算组将应分配给第二、三顺序的资产全部分配给第一顺序满足职工利益的现象。清算组的运作也极不规范,严重影响清算的公正性。破产清算组虽然聘请中介机构(审机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破产清算,但中介机构的工作酬金全然由清算组控制,清算组与中介机构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致使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成为清算组的附属,不能发挥居中、客观的清算作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还聘请原企业留守人员参与清算,清算组在很大程度上过分依赖原企业留守人员,甚至清算组和清算组长的印鉴也存在于原企业会计手中,造成清算工作的不严肃。另一方面破产清算费用支出随意,缺少监督,清算费用数额宠大,影响了债权人的的受偿率,也容易滋生新的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