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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公司网络侵犯著作权 被判赔偿20万元

时间:2020-12-19

2002年11月,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的珠海**路公司与**NCD公司签署了《详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自签约之日起,NCD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详图委托给**路公司设计,**路公司负有保密责任等。2003年5月,两家公司又签署《保密协议书》,**路公司承诺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承担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

2003年2月和8月,**路公司两次接受NCD公司委托,完成两项工程详细设计图。没想到,2004年7月,NCD公司对其提出质疑,反映****公司在网站宣传中,将上述工程设计详图作为**公司设计业绩招揽业务,据此,NCD公司要求**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从同年8月开始,分3次从应付的工程设计费中,扣除总计为2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万元)的款项。

**路公司认为自己作为工程设计详图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他人公开或利用上述工程设计图纸,****公司盗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虚假宣传,招揽客户,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侵犯著作权行为。2004年9月,**路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及利用自己并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设计详图,声明对该工程设计资料享有“版权”,将此作为**公司的业绩进行商业宣传及用于招揽业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