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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签名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0-12-26

电子签名的概念,可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个方面来把握。形式意义的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如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所述,即“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川而实质意义的电子签名,则既考虑到电子签名的外观表征与功能,同时亦顾及到电子签名的构成方式,因此,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电子签名法及学术论著将之称为“数位签名”(digitalsignature).按学界通说及典型国家或地区之定义,实质意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将电子文件以数学演算法或其他方式运算为一定长度之数位资料,以签署人之私钥对其加密,并得以公钥加以验证的信息。3另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实质性电子签名所需“验证”者主要有两项:其一,该被加密信息是否经由签署者相对应的私钥形成;其二,该被加密信息在加密后是否被修改,间如果加密信息得以通过该两项验证,则说明该信息“已附随了使用者之意图以认证该信息并受该信息所含内容之约束”。形式意义之电子签名与实质意义之电子签名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签名之“电子形式”,认为只要可以转换为电子形式的签名都可被认定为是电子签名,其产生根植于“电子化”的理念,突出电子手段的工具地位;而后者则更加强调签名之“实质”,认为电子签名为数学演算法或其他方式与特定信息的结合,其产生显然早已突破‘电子手段工具论”的栓桔。

在实质意义之电子签名中,有必要论述两个重要概念,即私钥与公钥。此两个概念与电子签名的加密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签名的加密技术包括对称加密技术(symmetricencryption)与非对称加密技术(asymmetricencryption)。对称加密技术是指对电子信息的加密与解密采用同一密钥所为,而非对称加密技术则是指对电子信息的加密与解密分别采用两组不同的密钥进行。这两组密钥可分别称为私钥与公钥,一般而言,签署人采用私钥对其信息加密,而接收人则用公钥对被加密信息进行解密。由于私钥与公钥之间具有唯一对应性,双方当事人只要保管好自己的密钥,则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从一般意义而言,形式意义之电子签名配合简单、粗糙的商务及政务发展,而实质意义之电子签名则足以适应复杂、精细的商务及政务,本文即采用实质意义之电子签名,以作为探查电子签名与行政法复杂联系的起点。

二、电子签名的行政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