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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0-12-26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为此,应强化网络技术,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税收电子化;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情报交流,协调国际税收关系;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电子商务目前被定义为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但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国际上就开始了对电子商务的探索性研究。到了80年代中期出现了EDI(电子数据交换)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可以从这时算起。国际上的INTERNET商务始于90年代初期,由于具有高收益、低成本、高效率、范围全球性等特点很快向全世界普及。

1994年5月,中国大陆正式接入INTERNET,其推广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其它技术。截止至2000年6月30日,我国上网计算机台数达到650万,上网用户人数为1690万。随着INTERNET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也在我国悄然兴起,并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同时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据统计,美国去年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8亿元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也只有美国的0.23%。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电子商务处在萌芽状态的今天,探讨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等问题具有现实性意义。为此,笔者试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做一些论述。

一、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必要性

(一)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所面临的困难

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网上信息服务、电子购物与贸易、电子银行与金融服务。其函盖范围之广使税收工作错综复杂,再加上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极大地加剧了税收的难度。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所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国际化带来的税收难题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的束缚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较自由地通过国际互联网从事跨国商务活动,这无疑增加了获取充足税收证据的难度,同时也会造成一些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冲突。

首先,跨国电子商务容易导致避税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一些企业带来了避税的可乘之机。企业可以利用在免税或低税国的网站轻易避税,给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