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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的发展与完善

时间:2020-12-26

关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新的相关立法,但飞速发展的网络科技却使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笔者从国内的电子消费合同纠纷实例入手,探讨我国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做法。

(一)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的实证分析

笔者选取了一例较平常的网上购物纠纷———应女士诉易趣网服务合同纠纷案[1],来探讨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10月,原告应女士通过被告易趣网竞拍由网络卖家提供的三星mp3。同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次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网络卖家汇付了一千余元的货款。货款汇出后数日仍未收到mp3。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

原告于2005年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消费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告易趣网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

对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原告应女士的住所位于浙江省嘉定市,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原告向上海黄埔区法院起诉,而黄埔法院也行使了管辖权。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消费对于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院基本上还是将其视为一般合同纠纷来处理,而不管其合同履行地及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我国网络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中的主要问题

1.没有区分传统消费合同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处理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时,并没有特别的将其与传统合同纠纷的处理区分开来,对于管辖权的确定还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种做法首先是非常落后的,它抹煞了电子商务领域下消费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在涉外电子消费合同纠纷中,依据传统的管辖规则,我国消费者可能会在繁重的诉讼负担面前望而却步,而放弃跨国诉讼,其合法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中一般都含有管辖权条款,而这些条款甚至整个合同往往都没有通过协商,这些合同由商家起草,属于格式合同[2]。由于商家起草的管辖协议往往约定纠纷的管辖地在商家所属国。在涉外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不得不跨国打官司,由于旅途费用、时间跨度、不熟悉当地法律及其救济方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