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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广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12-27

刘俊海认为,广告策略不能滥用,广告不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都属“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只要消费者同意了要约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信息陈述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就是说,广告发布后,消费者依其购买商品便构成合同关系。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小平指出,开发商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房,其实是一种欺诈行为。

而对于那些“1元钱买彩电”、“50元买空调”的广告,著名的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指出:“这样的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的要约,消费者受误导前去购买,空手而归,广告主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刘俊海指出,广告主用这种广告的形式诱使大批消费者前去购买,因买卖行为还没发生,如果没有其它欺诈行为,广告主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少要赔偿消费者去商场购物的打车费用。如果商场根本没有“特价”电器销售,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这样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不久前,广东省出台了新规定,要求开发商的广告必须真实,无论是楼书,广告、还是口头承诺,不管是否写进购房合同,如果存在虚假成分,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不久前的一项新规定要求,消费者在买房时,对销售商的口头承诺可以录音,出现纠纷可以作为指证开发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