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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不满十岁禁止代言

时间:2020-12-27

奶粉、玩具、学习用品等等的广告,几乎都会请小朋友来拍,而小朋友对他代言的商品是否安全是不知道的,如果有人购买了该商品,在使用时发生任何意外,该有谁来承担责任呢?为此,工商总局对童星代言广告做出了如下规定:

童星广告十周岁以下被禁止

《爸爸去哪儿了》等综艺节目火了后,一些童星代言广告引发关注。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里的代言人,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