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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20-12-27

致:×××××所

经审查贵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建议将协议第三条修改为:三方同意,在所有甲、乙、丙三方共同参与合作的项目中,所得收益均由三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后按合理的比例确定,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三方共同参与合作合作项目时所签订协议的内容为准。

二、建议在协议第四条“在本协议基础上开展长期合作”后增加关于合作期限的约定,即约定合作期限的起止期限。

三、建议了解清楚本协议中的丙方的主体资格,如丙方为企业法人,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丙方为企业集团,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三方共同参与具体合作项目时,需与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母公司)签订协议。

以上意见,供贵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