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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时间:2020-12-29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末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或社会福利组织;2、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且属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天河区法院管辖;3、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4、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带备的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若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监护资格的证明;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财产所有的情况(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经济收入情况(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社会救济情况(有社会救济证书的要提交);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的案情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书,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书、结论性文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