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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险的承担条件

时间:2020-12-29

第三责任险的承担条件

机动车分为两类:商业保险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商业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种,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绝不可能超过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

2、被保险人对事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不需要考虑车辆驾驶人是否为被保险人,不需要考虑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或有无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情形,即使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也须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保险公司所承包的机动车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强险和商业三险的区别

(一)、两者赔偿原则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即交强险没有责任判定的问题,而三者险要根据被保险人应付的责任比例进行理赔,责任承担比例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确认。

(二)、两者保障范围不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免责条款等。

(三)、交强险具有明确的强制性:我国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四)、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进行赔偿后继续予以补充赔偿。

(五)、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的基本目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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