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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三)

时间:2020-12-30

第八章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条分院支付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三十一条生产部门的人员工资由二级财务根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费用性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车间及研究室人员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费,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工资计入科研及四技成本,对于既参与产品生产又参与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分配率,分配后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对于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直接人工费,根据工资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负担的直接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1.采用定额工时制的,根据工时定额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工时定额×单位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2.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完工量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完工量×单件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3.采用实际工时制的,根据实际工时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该法适用于研究所及工厂未实行1、2的人工费的分配。

直接人工费分配率=(当期直接人工费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费=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直接人工费分配率研究室或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统计。有条件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按小时计算,并与工时定额对比,作为修订工时定额的依据,研究室暂按天统计,多产品情况下,分别统计各产品工作天数。

第九章动力电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分院电费管理部门应在生产部门安装电表,在其生产车间安装分表。每月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后,财务部凭电费支付有关单据先在“管理费用-电费”科目核算,月末根据电费管理部门编制的动力电分配表进行分摊,冲减“管理费用-电费”科目。

第三十三条生产部门及其生产车间消耗的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动力电,根据电费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耗用的动力电,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1.定额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定额工时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定额工时×动力电分配率

2.计件工资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额)×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动力电分配率3.实际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动力电分配率规模

相对较小、动力电耗费较少的研究所所属研究室及生产车间,暂不单独核算动力电,其支出在制造费用——电费科目中核算。

第十章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四条制造费用发生时,先在“制造费用”账户归集,月末进行汇总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生产成本中。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制造费用分配率=(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和)×某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分配率